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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22日)

2016-02-0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用人单位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集体合同制度普遍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实现与社会发展、企业效益提高同步合理增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法定人群;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件不断改善,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切实保障;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护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的良性互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关系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多数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加快推进劳动关系领域地方立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企业工资支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工时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为保护职工和企业权益、调处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监督企业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基金会,应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应与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况和劳动关系状况。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可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切实提高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和国家规定比例之内。依法严格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和劳务外包用工行为。企业因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业态调整等裁减人员,应依法履行程序,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3.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定期发布职工薪酬水平、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逐步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认真落实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切实落实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对企业集体合同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4.建立健全协商能力培训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拓展和完善企业与职工沟通渠道,不断提升沟通层次和效果。加强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协商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协商水平。推动健全完善企业代表组织,提高其协商意识和能力。加强集体协商过程指导,探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委员会,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
  5.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广泛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
  (二)切实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1.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认真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防范处置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清偿欠薪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范围扩大到水利及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细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适用标准,加大打击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犯罪行为的力度,努力实现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2.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企业应依法依规安排职工休息休假。进一步完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实行岗位范围和期限双重管理。强化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责任约束。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加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的贯彻实施力度,提高企业按标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认真落实职工正常健康查体、职业病防护与排查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4.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探索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与城镇职工适用同等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异地派遣的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保障社会保险政策覆盖全部就业人群。
  5.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畅通一线职工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建立在职人员学习-就业-再学习的通道。探索建立在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政府补助制度。
  (三)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1.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覆盖,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统筹城乡转变。扩大日常检查覆盖范围,强化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提高举报投诉案件快速查处能力。定期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大疑难案件法制审核和论证制度。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其他机构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有效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
  2.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行业商会(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自主解决争议能力。进一步规范仲裁院建设,提升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依法加大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终局裁决力度,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统一政策性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提高裁审一致性。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推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3.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完善劳动关系重大矛盾预警预报预防机制,强化矛盾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建立劳动关系状况定期分析制度,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建立涉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实施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搬迁转移等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重大措施的,要做好风险评估,最大限度排除不稳定因素。完善集体争议处理办法,有效调处集体合同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营造良好环境
  1.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巩固国有企业建制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探索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当选职工代表的办法和方式,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代表性。重视职工代表业务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履职能力。推行职代会报告、评估和职工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推动职代会制度创新。
  2.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强化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覆盖面。积极推动企业围绕自身发展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民主协商,通过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经理(厂长)接待日、总经理信箱等有效方式,进行广泛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3.积极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对方工作。
  4.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高效运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和品牌培育的支持力度。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人才引进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推动大中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建立行业商会组织,规范竞争行为,共同开拓市场,组织技术协作,争取融资授信,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利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5.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引导其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努力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成长。组织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企业社会形象。
  6.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大力开展诚信兴商宣传和企业信誉评价工作,引导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守商业规则,严格遵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承诺,提高生产标准,自觉维护投资人、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7.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广泛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宣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加强职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
  8.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加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和职工书屋建设,加大职工文体娱乐设施投入,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提高职工的心理素质和心理调适能力。实施推动职工成长计划,为职工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帮助职工解决心理和行为问题。加大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提升和谐劳动关系的层次与内涵。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统筹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制定完善科学的指标体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政策措施,在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完善程序,公平、公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系统优势、工作机制优势、制度体系优势、文化设施优势,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依法健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合理配备监察员,重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管理,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充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专兼职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调解仲裁经费保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强化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园区、农民工聚居地等建立党组织力度。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强化企业党组织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以企业党组织建设带动工会组织、团组织建设,以工会组织、团组织建设促进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和实践研究,制定和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城市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积极组织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加创建活动,推动创建活动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启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试点,整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舆论氛围。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