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呼之欲出

探索地方金融监管的“山东模式”

2016-01-20 作者: 王新蕾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王新蕾 

  今年以来,省金融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共同起草完成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这在全国各大省份尚属首例。目前,《条例》已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在分析金融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时,通常会提到一个普适性的原因,即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监管工作无法可依;与之相应,在提出对策时,“加快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句话。《条例》发布后,这些问题将得到缓解。我省各级政府的金融管理工作,也将获得极具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鼓励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并配有政府支持措施,被列入《条例》。“在我省,企业债市场有待发展。《条例》的支持,将有利于提高省内企业的融资能力,丰富广大机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风险过度地集中于银行体系,防止地区性银行业危机的发生。”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元说。
  《条例》大力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发展。“省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众多,有待转化为生产力的创新成果丰富,它们都对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有着强烈渴望,但省内创投市场的发展,却远远滞后于实体经济的需求。”张志元认为,“《条例》十三条对建立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了重点指导,这关系到整个创投体系的发展前景。不管是股权投资还是创业投资,资金的退出都是整个业务流程的最后一步,而股权交易正是创投资金退出的主要途径。”
  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也在《条例》中涉及。作为农业大省,我省的农产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已发展多年,它们为三农提供了方便,但也曾引发了诸多问题。“由于规则不健全,它成为部分人投机炒作的乐园;由于制度不完善和监管缺失,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频频发生,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肯定了省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功能,也强调了对其监管和规范,这有利于实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市场参与者。”张志元说。
  在整个宏观经济体系中,金融业既居于核心又无孔不入,对其的监管权责也变得越来越难以界定。尤其在涉及到民间金融、影子银行等高风险范畴时,时而会出现多头监管,时而又会出现监管真空。“《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部门协作机制、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配合,这将极大地提高我省金融监管体系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保障我省金融体系的安全、平稳运行。”张志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