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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问题P2P平台超200家,占全国近两成

P2P网贷:监管将至,征信未了

2015-09-30 作者: 王新蕾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王新蕾

  “一方面,我们认可P2P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所作的贡献,想鼓励新业态创新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无门槛、无监管,更担心出问题。”日前,在济南某P2P平台调研时,滨州市金融办主任李云峰透露,经摸底调查发现,目前,滨州共有37家P2P网贷公司,其中15家存在问题,甚至有5家已经失联,有7家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金融监管部门的担心不无道理。近年来,P2P行业发展迅猛,问题平台数量也随之激增,并将这一行业推向风口浪尖。
问题P2P多“短命”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国内累计P2P平台数量3259家,8月新增平台数量228家,其中山东、广东、北京新增数量最多,分别为39家、37家、24家。截至9月29日,国内问题平台共计1028家,其中山东问题平台202家,占国内问题平台总数的近两成。
  仅9月以来,山东就有正和创投、顺融易贷、微利众贷、财安贷、弘利创投、富裕财富、彩虹财富、金线财富、创信泰冠、轩正创投、金都e贷、泰信财富、酬信投融、和泰投资、亿信金融、诺一创投共计16家平台出现问题,其中跑路与提现困难各占一半。
  分析这16家问题平台的上线时间,除3家未统计之外,其余均为2014年12月以来成立的,其中3家成立于今年7月,3家成立于今年5月,2家成立于今年3月,其余月份也各有1家。也就是说,9月我省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寿命均不到10个月,其中还有8家寿命不到半年。
  据业内人士介绍,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多数成立时间很短,不排除诈骗等不良动机的可能。甚至同一人操纵多家平台,因此一旦出现问题,便产生连锁反应。诈骗风险仍然是P2P网贷行业的主要风险。
长期处于法律和监管灰色地带
  尽管P2P起源于美国,但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准入和管制宽松,科技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必寻求监管套利。且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透明度较高,利率普遍较低,小微企业与个人有较多融资方式可选择,对网贷产品需求并不大。
  在国内,P2P自诞生之初,便与创新和争议同步而行。互联网金融本应去中介化,但在国内,P2P交易特质发生异化。“在现实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并非完全‘线上’交易,而是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使得业务不透明、信息不对称。”济南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孙国茂表示,“由于始终未能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P2P网贷监管缺失。”
  有业内人士表示,大量P2P平台长期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灰色地带,其中一些采用“P2P+信贷”、“P2P+信托”、“P2P+担保”等方式,这些辅以金融工具的P2P,从信息服务平台变为信贷平台,使得法律法规界定也更加困难。行业自律规范还未建立,从业资格审查更是无从谈起,客户资金的安全无人监督等问题亟待解决。
  “调查注册信息时发现,没有一家公司是以P2P名义注册。”李云峰介绍,由于P2P业务并不在省、市金融办管理范围内,P2P网贷平台成立、运营等不在各级金融办备案,因此出问题后,投资者只能向警方报案。此外,还有不少P2P平台涉及设有资金池、自融、发布虚假标的、虚拟借款人等违规行为。
征信系统不完备
加剧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两月有余,监管细则也已修订至第四稿,与之相关的潜在合作性要求正在被更多平台所落实和满足。
  “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P2P网贷行业或面临巨大震荡,运营不规范、实力不济的平台或将面临淘汰,这有利于营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省内P2P平台中融宝首席执行官徐磊说。
  据了解,《意见》出台两月,自融、诈骗平台自知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加快跑路速度,也是跑路型问题平台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
  《意见》出台后,不少平台纷纷忙于增资,一方面为了迎合近期可能出台的监管细则,努力向监管靠拢;同时也考虑推进银行级资金存管,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此前,有消息称拟出台的监管细则将规定P2P平台的实缴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意见》提到的银行存管,也给P2P平台带来不小压力。据透露,有的银行提出了1亿元注册资本金准入的“苛刻”要求。在国内信用体系仍不完善的情况下,较高的实缴资本意味着P2P平台有更强的资金实力进行风控建设,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征信系统不完备,仍是P2P行业一大软肋。“由于征信系统的不完备和不规范,一些P2P平台极易演变成从事非法集资的‘自融平台’。”孙国茂说,“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传统金融行业的征信体系,P2P机构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手段,加剧了信息不对称。”
  有业内人士建议,鼓励设立专门针对P2P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形成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也有必要建立违约披露机制,将违约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者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