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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家的乡村治理术

2015-03-04 作者: 苏爱萍 来源: 大众日报
  □ 苏爱萍

  传统思想与现代制度并非方凿圆枘、不能相容。
  儒家向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次第作为政治实践的纲领,因之其政治实践往往从身边乡里出发,最终才归结到参与中央政府。而这种乡里的政治实践,很大程度上与当下我国提倡的乡村治理有若干暗合之处,而鉴于我国乡村往往属于“前现代社会”,人际关系色彩浓厚,恰好与儒家所提倡的道德伦理、政治实践有近似的思想背景,将传统儒家的乡村治理术实践加以萃取,便可对当下的乡村自治提供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借鉴。
  我国古代虽然实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宋代以后,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基层社会与广大百姓的管辖能力是相对薄弱的,而往往依赖于地方的“长者”“处士”等乡绅阶级进行管理。而这一实际负责管理的乡绅阶级,大部分都属于儒家思想的拥护者,或受儒家思想的熏陶。这些儒家知识分子实施的管理方式,很大程度上仍可以为今天的乡村治理、基层民主提供若干理论依据或实践思路。
  首先说作为一种非成文制度的乡规民约。概而言之,乡规民约就是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早在《周礼》中,先秦儒者就已经提出敬老、睦邻等一系列约定俗成的习俗,可称乡规民约的雏形及理论依据。宋代以来,乡规民约逐渐落成文字,并不断完善,先后得到朱熹、湛若水、王阳明等大儒的发展提倡,其影响遍布全国,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稳定有极大的积极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乡规民约与早期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思想有所结合,部分地方乡绅走在了提倡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实践前沿。以米迪刚、梁漱溟等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认为村治是继承儒家传统实学的政治制度,应当具有中国气派,具有中国文化的主体性,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地方自治。以现代眼光看,其学说不免于粗疏,其在山东邹平、直隶翟城等乡村的实践也最终归于失败,但儒家思想与乡规民约所起到的积极意义不容小视,代表着传统思想与现代制度并非方凿圆枘,不能相容。应该承认,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乡规民约及其生成的观念对于乡村秩序都有较大影响,因而在我国当代村民自治的道路探索中,也往往将乡规民约作为一项辅助方式。不过,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传统乡规民约的模式并非完全适合于每一个乡村。当乡村从农业社会逐渐向城市化、多元化、现代化发展时,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方式,必将取代乡规民约来指导公民的生活。但此时的乡规民约并非变得毫无意义,而是仍可以在国家法之外有其存在的理由。乡规民约并非法律制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可以起到倡导新风、宣传法制的作用。
  从具体实践的角度看,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乡村治理虽然仍然需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但不宜也难以做到政府完全包办,还是需要进行社会互动,由居民组织进行自我治理。社会应当有独立的管理能力,而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在我国,具有典范意义的基层治理范本,往往需要知识分子或地方先进分子先作倡导,向居民进行广泛宣传,在达成共识后建立起社区基金、地方书院、图书室、医务室、文化组织等,逐步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这种社会自治模式在古代也可以找到近似的先例。以朱熹及其门生为代表的宋代道学家,作为地方知识精英,先后实践了大量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措施,如设立社仓制度以进行粮食周转;开办书院以发展私人教育等,也包括设立乡约以建设社会规范等,且在一定范围内颇具成效。考察《宋元学案》《明儒学案》中立传的儒家学者,其中大部分也多从事地方工作,主导讲学、义仓、修祠、赈济等服务,对乡村合理秩序的建立颇有贡献;而从各地地方志来看,终身从事于服务乡里的士人则更多。可见,没有政府职务的儒生主导地方工作、提供社会性的服务,已成为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乡村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面对社会纠纷、宗族矛盾,明代较具代表性的“老人制”也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老人”即当地的耆老、耆宿,其身份介于官与民之间,负责对乡村纠纷进行调停、协商、仲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乃至帮助原告人提诉至地方官等。政府以外的地方人士充当排难解纷的职责,在古代经历了从“非布衣之职”的疑虑,最终逐渐被广泛认为是一种“美政”,从今天来看,这种方式无疑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性。虽然知识分子的主导性在当代已经渐渐弱化,古代“老人”的职责也不免有代替执法权的危险,不能完全照搬,但地方精英推动、促进地方治理的模式仍在我国很多乡村、社区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既是世界范围内普适的,同时也带有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因子。
  进而言之,对于村民自治、乡村自治,衡量标准或最终目的往往是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分权,进而推动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由此观之,基层治理虽然扎根于基层,但因其以民众为中坚力量,对于上层的政治制度也不无监督和改良的作用。通常,学者多认为儒家为专制制度服务,对于民众率多轻视,更看重秩序而非权力制衡,因之是民主制度的障碍物。这种大而化之的看法一定程度上对儒家政治思想的积极面有所忽略。如,明代大儒王阳明提出“觉民行道”的思想以来,其后学广泛参与到地区的治理中去,努力追求学术思想的草根化与“藏道于民”的政治理想。其中,江西吉安地区的阳明后学,多在土地丈量与赋役改革工作中为民众鼓与呼,反对地方豪富与胥吏勾结欺压百姓。如,嘉靖年间,安福县理学家邹守益、吉水县罗洪先等发现官方丈量工作的缺陷与不公,于是率领四十多位诸生司行当地土地丈量,甚至多次与官府交涉,直至越级上诉,与知府的不公正行为进行对抗。其后,邹、罗等人还多次上书,最终达成当地赋役制度的改革。明亡以后,学者多抨击王学空疏,提倡经世致用,作为其代表的顾炎武、黄宗羲、陆世仪等士人,多讲求河渠、地理、科技、农桑等实学,并在批判君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下层经世之风,具有相当的近代启蒙意义。
  传统儒家思想在政治实践与政治思想两方面所作的工作,不仅在当时具备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思想启蒙的历史意义,其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在当代基层治理的背景下仍有借鉴意义与启发价值,仍然没有完全过时。因之,当代我国的基层治理,如能萃取激活儒家治理思想的精华,必能得到更多的思想启示,而这也是符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梦”所需要的一项有价值的工作。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