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应契合民间借贷逻辑

2014-11-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孟 佳

  根据第三方研究平台的统计,刚刚过去的10月份,被曝出问题的P2P平台达38家,创历史新高,P2P平台监管呼声再起。
  将P2P平台纳入监管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平稳和安全毋庸置疑。不过,应该看到,国内对P2P平台的性质认识并不准确,这一关键概念的厘清,直接关系到其适用的监管原则,必须审慎对待和重新认识。
  出于对金融改革的期盼,不管是P2P行业本身,还是舆论、学界,多将P2P平台的出现归入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但事实上,和国外P2P平台的纯粹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国内由于没有健全的征信体系,资金出借双方在信用信息上并不对称,让投资人自担借款风险根本无法成行。
  从实践看,平台谨守第三方借贷信息服务性质的,在国内尚未有成功先例。因此,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引入了必要的线下贷前调查,设立风险准备金,要求借款方提供抵质押物。这实质上和小额贷款公司等线下放贷机构并无二致。从这个意义上看,将P2P平台看作是开拓了线上融资渠道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更恰当。
  也就是说,线下的风控措施才是P2P平台的立身之本,P2P行业本质上应归于民间借贷性质,这就决定了其内里逻辑更符合民间借贷的原则,与传统金融机构及以线上大数据的抓取、分析为特征的互联网风控完全不同。这一点认识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监管政策的方向。
  对于P2P平台的风控能力,历来不乏来自传统金融业的质疑之声。不少传统金融从业者质疑,按照金融业的风险定价原则,P2P平台的高利率必然将优质客户排除在外,剩下的大多是风险客户,P2P平台取得低于两位数的不良率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就现实情况来看,以上认知未必站得住脚。
  从风控的角度看,小微企业经营面良好,拥有足以偿还贷款的现金流,即为优质客户。但传统金融风控理念对结构性风控要素(财务报表、合规押品等)的偏好,让小微企业很难成为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户。
  相关调查显示,6000万小微企业中,66.7%的小微企业主在有资金融通需求时会向商业银行贷款,但只有10%的小微企业成功获得银行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同时,合法经营的P2P平台,风控上更接近于民间借贷,利用熟人社会、非财务因素交叉验证财务因素等手段规避信息不对称风险,抵押物的选择和处理上比尾大不掉的银行要灵活得多。这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无异,而且实践证明,这完全可以达成收益覆盖风险的目标。
  因此,监管政策的制定应不背离P2P平台的基本运作理念,不能简单地将传统金融机构监管准则置于P2P行业内。2007年纳入监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参考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办法,在营业场所规格、会计核算标准、资本充足率、资金使用方向等多有“正规性”规范。时至今日,这一曾被寄予希望的农村金融组织已名存实亡,足见民间借贷的逻辑与西方舶来品的现代金融理念难以相容。
  对于P2P行业的监管,有种说法认为应仿照银行,大幅提高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水平。
  诚然,多数平台1%到2%的风险准备金水平未必能覆盖风险,但风险准备金和当前银行看重的标准化抵押品一样,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后置”的逻辑。民间借贷风控的总体逻辑是“风险前置”,即在放贷前以信息对称性排除风险,而非事后弥补。风险准备金多寡并不能影响风控风险,设立风险准备金实质是各平台安抚投资人的营销手段而已。
  部分银行业在小微信贷上做过一些成功尝试,比如引进德国IPC等公司的技术等。从操作技术上看,实质仍是回归了传统民间借贷的理念,通过非财务因素破除信息不对称,唯企业经营状况作放贷决定。不过,在当前金融抑制的大环境下,多数银行不可能将重心放在调查成本高、收益率低的小微信贷上,其业务框架和逻辑更适合大型企业,天量的小微信贷需求仍需具有民间借贷逻辑的金融机构去满足。
  小微企业缺少现代企业治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小微信贷更适合以民间借贷的逻辑进行,监管政策只有尊重这个基本现实,才能真正引导P2P行业回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正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