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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参保个人需11月30日前缴费

2014-10-2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刘磊 通讯员 焦玉姣 报道
  本报淄博讯 记者从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淄博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需在11月30日前缴纳足额社会保险费,如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其当年社会保险费中断。中断的养老保险跨年度将不能补缴,医疗保险费按照补缴时的标准补缴历年欠费。
  据悉,参保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按照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照60%的基数(2383)缴纳5719.20元、按照80%的基数(3177)缴纳7624.80元、按照100%的基数(3971)缴纳9530.4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2382.60元,享受低保的参保个人携带享受低保证明资料到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享受低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60%缴纳;大额医疗保险救助费168元。
  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可自主选择办理代扣代缴业务的银行(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参保个人填写《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办理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后,每年的6月至11月期间,持缴费卡或存折到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存款,由银行代扣代缴。
  参保个人1—6月住院的,凭住院证明到参保的社保机构,按上年度缴费工资的12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多退少补。
  此外,参保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卡或存折账号、缴费基数等参保信息变动的,凭身份证到所在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个人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可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个体参保人员邮寄信息变更”自主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