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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思想的借鉴意义

2014-10-2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安立志

  建立于公元七世纪的大唐帝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处于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政权,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在建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方面,也有堪可称道之处。唐代的法律思想,从其整体来说,同我国当代的法律思想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就其某些具体组成部分来说,则也颇有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吸收的积极因素。
  礼法互补,综合为治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封建礼制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纲常等级和社会秩序。在礼与法的关系上,首先,礼制对于法律起着指导作用。其次,礼制影响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和量刑。再次,礼法互补,共同维护着社会稳定和国家巩固。
  尽管唐代的礼仪制度和法律制度与我们今天已有很大不同,但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思路,仍有其借鉴价值。在我国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的两种基本手段,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能仅重一个方面而轻另一方面。重视道德教化,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一份具有积极意义的历史遗产,我们现在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视法律的预警和教育作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都或多或少地批判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强调道德教化这一点。
  以法治理,明德慎罚
  在唐代,为了保证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统治者对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唐朝贞观年间,是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盛世,这和唐太宗李世民重视法律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很欣赏魏征提出的“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的主张,把健全法制看作是“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贞观之治不仅表现为立法的相对完备,尤其表现为执法的严肃性。《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是依法执法思想在法律条文上十分明确的表述。李世民也曾明确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并强调“人有所犯,一一于法”。由于当时封建法律秩序的健全和完善,不仅使国家充满了生机与活力,而且推动了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
  唐初大臣魏征曾指出,建立法制的实质,就在于通过国家强制,明确地告诉人们,这个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通过这种反复的强调,使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与国家所确立的规范达到认同。正是这种认同,才使得一种社会秩序得以形成。
  徒法难行,执法在人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孟子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即使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也需要有人去遵守,特别是需要有合适的人去执行和适用。唐代诗人白居易曾经这样指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要解决法律的实施和运用问题,不能完全依赖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和个体作用,而必须在思想和制度上对法律从业人员给予更为有效的教育和制约。唐代在司法行为方面就有着许多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执法公允,有时难免与领导者的意见产生分歧。贞观年间的大理寺少卿戴胄,在处理一起官员考试舞弊案时,顶住了唐太宗李世民有违法律的“圣旨”,坚持按照法律办事,从而在历史上留下了一则依法办事的佳话。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人民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各级法律工作者,从本质上说,都是人民生命财产的守夜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人们不再需要像封建社会那样,寄希望于某些“为民做主”的清官。但仅就基于个人素质的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等品德来说,戴胄等历史上不畏权势、独立司法的“清官”群体,仍然是值得今天的法律工作者学习的。
  权力制衡,相互监督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国家的政治体制也基本上趋于成熟,为了保证皇帝意志的贯彻,国家所设的各级官吏,其手中权力的正确行使,是至关重要的。对这种权力运行机制进行监督和约束,就有某种客观上的政治需要。
  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曾这样指出:“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或有护己之短,忌闻其失,有是有非,衔以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颜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难违一官之小情,顿为万人之大弊,此实亡国之政,……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
  在唐代,中央行政机构设三省六部(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的职权,既有分工,又相制约。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以三省之长共议国政。这种分工制约关系当然不同于当代西方政体的三权分立原则。这种不同在于,后者的关键在分权,前者只是分工;而分权的特征在独立,分工的特征在统一,即统一于皇帝个人的意志并保证其至高无上的权力的行使。即使如此,李世民关于“元(即原)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的思想,不能不承认,的确有着权力制衡的因子,不过这种制衡的特征,仅在于互补、弥合、相辅相成。
  应当指出的是,唐初关于权力制衡的政治设计,与当代政治文明所强调的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有着本质区别。这种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对象,是在皇权例外或者皇权凌驾之下进行的。而当代政治的权力制约,是将所有权力纳入监督和制约的范畴。孟德斯鸠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他看来,一个自由的、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家,虽然正在走向现代化,但历史传统对于今天的国家治理、社会生活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这是我们的根脉所系。因此,批判地继承包括唐代在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仍有价值和生命力的部分,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一步健全和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