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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篇:

法律工作者大有可为

2014-10-2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决定原文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决定为从事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法律执业者开辟了广阔发展前景,让我们来看看专家的解读。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说,决定围绕司法改革的总目标,从法院机构的改革到个体法官的选拔,都细化为具体的改革举措,这些改革措施将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旨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破解地方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同时便于群众诉讼,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法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人生,阅历丰富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法院发展,自下而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随着法院机构人员的一系列改革推进,将使法官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检察官:监督加强职权扩大
  决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说,全会决定中的改革措施打破了原有的体制束缚、突破了机制性障碍,将使检察事业发展向前大大推进,人民检察官将大有可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现有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扩大,这是决定的一大亮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使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同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护司法人员免受打击报复。
律师:保障权益划定边界
  根据决定,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说,决定的出台对律师队伍建设意义重大,规定的也比较全面,既保障律师权益,扩大了律师服务的范围,同时又从“不得”的角度划定了边界。把律师队伍的发展、业务的拓展和作用的提高,以及同时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很好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