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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新加坡经验

2014-09-0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上图即为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它距离闹市不远,方便市民检举贪腐行为。
  □ 刘国新

  在新加坡当官,可以获得一份体面的收入,但是,一旦贪腐,“政治上将身败名裂,经济上将倾家荡产”。
  最近,网曝河北石家庄一车管所的贪腐案,小小一本驾照成腐败“黑洞”,车管所临时工都能贪污30万。这种“敢贪、能贪、想贪”的腐败令人瞠目。
  廉政建设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大课题,在这方面,新加坡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例如,新加坡财政部公共服务处司长陈文华在谈到如何处理小礼品时,从抽屉里拿出一张收据,托起桌子上的一个铜色小乌龟说,“这是我付了两块新元买下来的”。新加坡反贪治腐的奥秘何在?
  严格而代价高昂的惩戒制度,使得官员不敢贪。
  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规定,只要行贿或受贿任何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而对方又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贪贿罪即可成立;只要收受了与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签约人或其代理人的报酬,不管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管收受多少好处,都认定为受贿行为;贪污贿赂的客体(即报酬)包括金钱、礼品、职位、就业机会、免除债务或义务、各种类型的服务等;任何人不论直接还是间接贪污性地索取、接受、同意接受,或者行贿性地提供、许诺提供、提议提供上述报酬,不管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政府公务员和国会议员贪污受贿,要加重处罚。同时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财产里的利益中,有与其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 
  《反贪污法》则进一步规定,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落实,不但要追缴贪腐所得,开除公职,处以监禁,施以罚款,还要没收该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缴纳的全部公积金,并且在以后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即使将来自办企业也不得担任董事。犯事公务员的直接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反贪污法》中的所有条款对任何一名公务员都适用,而且职位越高、处罚越重。强调要“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则更是近乎于苛刻地规定,既使贪污受贿者已经死亡,也要继续追缴其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充分彰显了新加坡政府铲除贪腐,除恶务尽的决心。
  严格的惩戒制度,使得公务员必然要为其贪腐行为付出高额的成本,和惨重的代价。例如,新加坡一个监狱管理处官员受贿仅15元,为一罪犯购买香烟,结果被控贪污罪,被判入狱一年;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被指控收取两笔各50万新元的贿赂,被停职接受调查,感到无地自容,于1986年12月12日自杀身亡。
  独立、健全而又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官员不能贪。
  独立、高效的反贪腐机构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中坚力量。根据《反贪污法》,新加坡成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的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由局长、副局长和局长助理组成,由总统任命,对总理负责,不受任何其他部门的管辖和制约。贪污调查局在实施调查行为时还被赋予了充分的自主权和十分广泛的特权,拥有绝对的权威。有权采取各种手段了解一切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对涉嫌官员一律严惩不贷,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外特权;有权要求知情者提供被调查者的一切真实情况;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不用逮捕证即可逮捕任何涉嫌贪腐的人员;无需授权即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有权入室调查和没收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的任何钱财及物品;有权要求涉嫌贪污受贿人员说明其财产来源。
  同时,新加坡也对政府公务人员实行了极为严格的行为监督与约束机制。《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规定,新加坡政府每年会给每个任职公务员一本已编注页码和日期的日常行为记录本,要求公务员每天必须随身携带,随时记录自己日常活动,并于每周周一时交由主管官员检查并签字发还。如果主管官员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将相关记录本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与之相配套,新加坡实行主管检查官员与其所辖政府公务员“品德考核连坐制”,即如果主管检查官员对其所辖政府公务员品行疏于管束,或主管官员检查时没能及时发现问题,或者故意帮助隐瞒问题,一旦被贪污调查局通过其他途径调查核实,则会与违纪公务员一并被处罚。
  新加坡法律制度对公务员所担任的社会兼职和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等行为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例如,严禁公务人员收受礼品,规定除个人私交外,任何政府公务员均不得收受下级相关企业或个人赠与的任何礼品。如因个人退休等原因而接受礼品,则必须及时向公务员所在机关管理部门的常任秘书申报,并详细列明所接受物品的价值、物品名称、赠与人等,并且规定所接受礼品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美元。在特殊情况下,确因无法拒绝而收受的礼品,在收受行为发生后也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上交礼品。
  严禁受贿行为。规定政府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下级宫员或其他有工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借钱,政府官员在借出钱财时不得索取任何利息或变相索取利息;政府公务员也不得以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也不得以自己的职务权力帮助他人获取经济利益等。贿赂物的范围除财物外,还包括其它的不正当利益。
  严禁公务人员社会兼职。规定政府公务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担任社会职务,不得从事自由职业活动(如讲学)。
  施行积极的俸薪养廉制度,使官员不想贪。
  客观地说,在廉政建设之初,新加坡施行的是积薪养廉制度,而非我们今天通常所认为的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每月从政府公务员工资中扣缴20%的公积金,政府也按月薪的20%配套提供公积金,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也就越多。一般情况下,公务员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万-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万元一500万元。由于中央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存款利率又高,每个公务员只要在职时廉洁奉公,到退休时都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储蓄用于养老、医疗、保险和支付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
  但新加坡政府逐渐发现,对未来退休后幸福生活的向往并不能有效杜绝政府公务员现实贪腐的潜在欲望。有鉴于此,自1973年以后,新加坡政府连续数次上调了公务员的薪俸收入。1998年以后,在世界公务员队伍中,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已跨入高薪行列,如总理的年薪为190多万新元(约合111.8万美元),部长年薪为100多万新元,局长年薪为24万多新元,普通公务员年薪也有8万-9万新元。除正常月薪外,新加坡公务员的收入还会包括业绩奖励、年终奖金、优秀奖金,医疗福利、住房优惠、集体保障等福利以及优厚的公务员退休养老金。
  所有这些制度安排,足以保障政府公务员无需寻求薪俸以外的收入,即可获得稳定、充裕的生活来源,足以使他们无需借助贪腐即能过上一种与其社会地位相称的比较体面的生活,也就使得政府公务人员感到没有必要为获取不法收人而丢掉“金饭碗”,从而有效斩断了政府公务员贪污受贿的内在动机。
(作者系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