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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职业年金沦为“新双轨制”

2013-10-2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张贵峰

  针对养老双轨制问题,国家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将在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将来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10月26日人民网)
  在强制性兜底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之后,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年金”,打造“养老第二支柱”,从“改革的基本方向”上看,当然完全合理必要。因为这一养老模式,不仅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就提出的既有制度设计,也是国际普遍通行并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而在“解决双轨制”语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年金”模式,也确实有助于解决“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可能出现的下降问题。
  但也恰恰在这个意义上,站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普通企业职工的角度来看,此一“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的养老模式,也难免会令广大企业职工心生一种强烈的担心和疑虑,那就是,“年金”是否会沦为一种“新的双轨制”?——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并轨了,但由于年金差距,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的实际养老待遇,依然十分悬殊。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现实依据。一个事实是,在我国,针对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其实并非新鲜事物。如早在2004年人社部就曾制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明确“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多年来,企业年金的实际试行状况却十分惨淡,这正如此前媒体披露的,“企业年金的企业参与率1%,参保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约1.6%,且主要为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员工”。为此,有专家表示,“中国企业年金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如果一面是“企业年金”长期以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另一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又能在政府财政的保障下,将并轨后机关事业人员降低的养老金“补上去”,那么目前“双轨制”下的悬殊养老差距,势必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变,仍可能构成另一种新的“双轨制”。
  避免形成新的“双轨制”,办法无非是:一方面,必须让“企业年金”得到普遍的执行推广,真正成为广大企业职工可以广泛参与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为此,政府要适当降低目前让企业早已不堪重负的基本社保缴费负担,让一般企业真正有余力为职工建立“年金”。据全国工商联此前统计,在五项社保合计42%的缴费比例中,用人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50.3%的企业认为“社保负担过重”,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同时,应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设计,积极吸引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如对企业给予必要的税费优惠,实施年金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必须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比如,“职业年金”的缴费,不能像现行双轨制一样完全由财政(纳税人)负担,个人也须充分履行缴费义务;更重要的是,“职业年金”待遇,还须与公职人员的履职状况、考核密切挂钩,以便确保“职业年金”能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有效的廉洁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