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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学子“戴罪”高考

2013-06-1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旷翔宇 肖春燕 报道
  本报栖霞讯 6月7日,栖霞市第一中学高三学生于小江(化名)如期走入考场,参加了高考。此前,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法院的“前科封存”制度,让他有了这次“戴罪”高考的机会。
  2012年8月10日,于小江与同学王某在校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撕打中,失去理智的于小江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当晚,于小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轻伤。
  今年3月27日,检察机关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于小江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栖霞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犯罪系一时冲动,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官发现,其班主任和同学都反映于小江在校学习成绩比较优异,于小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其监护人也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办案法官多次辗转于被告父母和受害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取得了受害人及父母的谅解。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小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为了让于小江彻底走出这次犯罪的“阴影”,不致于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取消参加高考的资格,宣判后,栖霞法院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于小江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措施也让于小江获得了参加应届高考的机会。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那些轻微犯罪的少年犯,将其“个人犯罪档案”严格封存,使他们“无痕迹”回归社会,这一举措被少年犯家属称之为“温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