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论丛

城乡一体化

不是城乡均质化

2013-05-26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王忠武

  城乡一体化并非要消除一切城乡差别,使城乡完全变得均质和雷同,而是要在消除城乡之间存在的各种歧视和不平等基础上,保持和发展城乡之间在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方面的协调互补性。

  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改善民生与扩大内需的必然选择,对于实现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也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人们对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的理解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简单化、片面性甚至是误区,使得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盲动和“折腾”现象时有发生。科学有效地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城乡关系和谐,尤其需要对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完整准确地把握。
  城乡一体化意指城市和农村之间由发展失衡、差距巨大的二元结构状态向平等协调的一元化状态转变的过程。城乡一体化并非要消除一切城乡差别,使城乡完全变得均质和雷同,其实质是消除城乡之间的各种歧视和不平等,通过全面统筹和配套改革将城乡纳入全面协调与整体持续发展的统一轨道,使全体农民和市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平等共享现代化成果。
  城乡一体化包括城乡之间的普遍平等性一体化和差异互补性一体化两方面的规定性,其中普遍平等性一体化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在公民权利、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政治社会领域。具体而言首先就是城乡公共物品均质,对于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条件建设、安全环保设置等实体性公共物品要实行城乡统一均衡配置,使广大农民同市民一样能够享有同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其次是城乡社会保障均等,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各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在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诸层面逐步统一标准、完全覆盖。第三是农民市民权利平等,城乡居民完全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无差别地享受法律保护和承担法定义务,对于城乡建设中出现的任何有损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
  差异性一体化主要是城乡之间在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方面的协调互补性。城市和农村各有其特殊地位、价值和功能,在生产、生态、生活、功能方面应是有差别的,农村应当具有不同于城市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和田园风光。发展这些应有差异符合生态多样性平衡原则,有利于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但目前城乡关系现状却是在应当平等化的方面差别巨大,应当差异化的地方却又显得雷同,难以互补。现在农民的人均收入和消费不到市民的三分之一,农民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相比城市低得可怜,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公共产品和服务严重短缺,文化日益边缘化,户籍制度等有损农民权利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而在应当差异互补方面又难以达到功能上的相互匹配和支持。现在许多城市缺少应有的产业聚集度、人口承载力、发展拉动力、知识辐射力和文化领导力,化解三农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而许多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相当严重,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偏低,不能充分保障城市的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和饮食安全。
  基于城乡一体化内涵与问题的分析,推动城乡一体化首先必须消除城乡之间不应有的隔离和差别,全力促进城乡共同性建设。在政治层面要促进人权平等原则、民主法治理念和村民自治目标的实现,保障农民与市民普遍无差别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层面上,要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镇社会保障向农村聚齐,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实现城乡发展的平等与平衡。
  推动城乡一体化应当走多样性和谐之路,重构城乡差异系统。城乡一体化是一种保持合理差异的一体化,为此需要正确地认识和甄别差异价值,重构和优化城乡差异关系。首先是要肯定天然差别。城乡之间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产与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客观差别,这种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天然差异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应予肯定、保持或改善。其次是要矫正或消除人为差别。由于人为原因产生的社会差别包含和体现了利益关系和价值偏好,带有很大的主体性、阶级性和不平等性。虽然不能说凡人为差别都不合理,但它确实包含许多不合理性成分应予改革和清除。第三是要发展城乡之间的应有差别。现代城镇和农村各有其特殊地位、价值和功能,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并不是要城乡一样化、雷同化,而是在生产、生态、生活、功能方面有所差别,发展这些应有差异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作者系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