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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7%

日期: 2012-03-28      作者: 李占江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者 李占江 报道
  本报济南3月27日讯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根据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原实施办法提高了0.2个百分点。
  草案还细化了若干残疾人社会保障规定,其中一条是残疾人可按照规定至少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
  去年8月,省残联等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表示,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草案再次强调了这一“救早、救小”原则,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对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所需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
  草案还提出,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对享受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草案》再次强调,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草案规定,对达到上学年龄却又无法进校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县(市、区)政府应该组织老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其学籍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中或特教学校进行管理,并适当放宽其上学年龄。草案还提出应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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