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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机关必须招录一定数量残疾人

日期: 2012-03-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每年宁可积极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今后,北京市的这一现状有望得到彻底杜绝。
  21日,记者从北京市残联获悉,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而年内出台的落实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指导意见,将会把上述内容变成强制性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十二五”内,北京市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录用残疾人数字必须脱零。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录用残疾人每年要有指标数字;国资委下属的一级企业,每家至少要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二级、三级企业中,录用残疾人比例不够其职工总数1.7%的,每年录用人数必须按比例提升、直至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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