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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

微山县农信社“辞退怀孕女工”再调查

日期: 2011-11-23      作者: 薛广乾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 本报记者 薛广乾

  11月9日,本报读者版刊登了《微山县农信社“辞退怀孕女工”事件调查》稿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各大主流网站纷纷转载,更有热心读者向我们表示:你们的报道替老百姓说话,谢谢你们!
  11月15日,微山县农村信用社有关人员也来到本报编辑部,对这一事件进行解释和说明。他们表示,被辞退的怀孕女工狄崇艳是一名代办员,合同到期后没再续聘。
  翌日,记者第二次来到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驻地,再次采访当事人狄崇艳。并就她的问题,到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咨询。
协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
  狄崇艳怀孕期间被辞退,微山县农村信用社是这样解释的——
  “2003年10月狄崇艳被留庄信用社聘为代办员,代办协议于2007年12月到期。2007年12月,微山联社根据上级规范劳动用工文件精神,制定了《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聘短期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微农信联[2007]255号文〉,明确招聘条件,一是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二是在省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在县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5名者,经民主测评合格者直接留用。狄崇艳由于初中学历,不符合招聘条件,本人未报名参加招聘,也未提出异议;加之,原代办协议已经到期,联社未再进行续聘。”
  按此说法,狄崇艳是一名代办员,由于她的代办协议到了期,又不符合招聘条件,所以单位没有给她续聘,导致了她的离岗。至于怀孕之事,那是因为正好赶上协议到期,不存在特意在怀孕期间辞退女工的主观故意。为证实这个观点,微山县农信社还提供了一份“农村信用社支农信息员协议书”,上面显示协议的终止日期是2007年12月30日。
  对于“农村信用社支农信息员协议书”,狄崇艳承认“协议书”上面的签字是她的。不过,她强调自己一直都在信用社营业室柜台上工作,一直从事的都是存取款业务。这应该是“出纳员”的工作,而不是什么“信息员(代办员)”的工作。
  11月16日中午,记者与狄崇艳面对面采访的时候,她竟然不知道代办员为何物。她问记者:“代办员属于什么?我还不大清楚哩,我没有干过代办员的工作。”
劳动关系遭遇确认难题
  11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曾负责处理狄崇艳事件的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张健透露,农村信用社是省属单位,他们本来没有管辖权。不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之后,他们对这件事情进行过调查。
  张健表示,劳动监察部门只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的纠纷进行处理,而狄崇艳与微山县农村信用社两者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异议,所以无法进一步开展工作。同样,他们也接到了微山县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材料,其中包括那个“农村信用社支农信息员协议书”。“信息员”是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他们无法作出判断。
  由于对“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所以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告知双方先去确定劳动关系,再来处理双方纠纷。职责所限,他们的工作到此为止。
  农村信用社的代办员属于什么性质的用工?没有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决,谁也不能作出盲目判断。而微山县农信社的工作人员一再表示,狄崇艳是“临时工”。记者就此咨询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他说:“法律上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应按普通劳动关系处理。怀孕女工被辞退,可以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
狄崇艳错失“无固定期限合同”?
  微山县农信社出示的那份“农村信用社支农信息员协议书”,签署的时间很不具体,只有年份(2006年),没有具体的月份和日子。不过,狄崇艳是“2003年10月被留庄信用社聘为代办员”的,从那时起有没有签订合同?狄崇艳本人说,上班以后没有签过任何协议与合同,除了2006年的那个协议。
  如果她所说属实,那狄崇艳参加工作的头两三年里,仍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律师肖广盟说,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她本来有资格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记者告诉肖广盟,狄崇艳与单位在2006年签过一份“农村信用社支农信息员协议书”,期限为一年。肖广盟表示,从不愿离职的角度看,这个协议对狄崇艳不利。因为,它意味着原本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些要素,也就不算数了。她是在用工单位有意利用她不了解法律的情形下,被其单位处心积虑地利用了法律。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很多劳动者不懂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让他签字他就签字,结果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让用人单位不动声色地把他(她)就给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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