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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国际经验

  • 日期:20110607
  • 作者:潘文轩 高世楫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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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文轩 高世楫
  近年来,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问题在我国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现行税收制度设计和生产经营活动复杂性等原因,大量税收在初次分配环节从中西部地区转移到了东部地区,这违背了税收和税源相一致的原则,扭曲了经济活动的激励机制,造成了区域间财力的不平衡。税收与税源相背离不仅是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不少国家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区域税收协调,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美国:合理分配跨州经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销售税。在美国,企业所得税是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的共享税,实行分率分征。为了妥善处理跨州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美国采用的核心思想是:除了企业法人注册地具有征税权外,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对企业在该地区的所得也同样拥有征税权,从而有效维护所得税来源地的税收利益。在具体做法上,美国对跨州企业所得税分配采取“先分后税”模式,即先统一计算来自各州的总所得,然后根据销售收入、工资、资产三因素法建立税基的跨州分配公式,最后再按照上述分配公式确定企业在各州的应税所得,并按各州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处理跨州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中,税务管理协会、跨州税收委员会等州际组织作为跨州税收协调的专门管理机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巴西:在生产地与目的地间合理分配商品流通税。在巴西,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州政府征收的商品流通税上,巴西通过联邦参议院的决议来解决该问题。决议规定:当商品由一州销往另一州时,商品流通税一部分在生产地征收,一部分在目的地征收;生产地征收后再由目的地征收剩余部分,总的征收税率不超过18%或19%。决议同时还规定了具体分配的税率,基本目的是实现穷州多得、富州少得,从而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至于哪些州是富州,哪些州是穷州,则由巴西联邦法律确定。
  德国:在企业所得税的区域分配上实行税收分解制度。当一个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许多分支机构,总公司负责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所得税收入与税源背离的现象。为了解决该问题,德国于1971年颁布了《税收分解法》规定:公司所得税收入的归属采取所在地原则,总公司将所得税交给总部所在地的市镇财政局后,征得税款的市财政局必须将各个分公司的所得税进行分解,划归给分公司所在地市镇的财政局。坚持税收收入归属的来源地原则。地区间的税收分配应当遵从来源地原则,使辖区的税收收入能力与其税源能力相匹配,对于跨地区的税源也应按照有关地区对税源的贡献度进行合理的分享,从而切实保证税源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德国在所得税分配上实行的税收分解制度就是遵从来源地原则的体现。
  建立有效的地区间横向税收协调机制。税收与税源背离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扭曲地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关地区间的协调机制,通过协商达成彼此都能够接受的分配方案,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州际分配和阿根廷营业税的省际分配,都是通过跨地区税收协调得到妥善解决的。
  (潘文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高世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